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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我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5日    阅读次数:35531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11〕26
 
关于2011年我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考试局,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各市、县、自治县教育(科教)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探索高等学校多元化招生的选拔模式,引导考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更好地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经教育部批准,我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今年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实施模式
我省两所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在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省考试局的指导下,两校联合笔试、分校面试、自主划线、自主录取的组织实施模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和自我约束、主动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海南省考试局在报名、考试、命题和录取等环节中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本省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
3.身体健康;
4.在我省有常住户籍。
(二)报名日期和时间
5月9日至13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三)报名地点和办法
考生持报名材料自行到招生学校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名。应届考生可以在所就读的学校报名。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报名地点:
海口市南海大道95号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电教楼1层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31930666、31930777、31930888。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报名地点: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楼2层招生就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65922033、65925008。
各中职学校的报名点由学校确定并通知考生。各校要积极配合招生学校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应届考生的报名工作。
在报名期间,招生学校应派员到中职学校协助报名。
(四)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三张;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考生可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
学籍材料(复转军人可不提交);
复转军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复转军人提交);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和复转军人提交);
申请加分材料的证件原件、复印件。
(五)报考要求
1.考生需认真填写《2011年海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生报名表》,报名表由招生学校印发,海南省考试局监制。
2.考生可以填报1所学校的1个专业志愿,同时可以填报另1所学校相同或相近的1个专业调剂志愿。
3.考生在报名时需向报考学校缴纳考试费,在缴纳了考试费后如放弃考试,所缴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六)报名资格的审查
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学校在审查考生的学籍和户籍材料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各招生学校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要严格按照高考的要求进行审查把关,严防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的行为发生。
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往届考生和复转军人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和复转军人记入《2011年海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并通知考生。考生应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体检,自行到医院体检的结论不予承认。
体检医院应具有二级甲等资格。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考生进行终检。
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再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可按规定再做进一步的明确诊断。
体检医院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体检项目参照高考的有关要求进行。
五、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值和内容
我省今年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试办法。
1.笔试科目:综合素质测试,卷面满分值为100分。主要考核考生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所学《语文》、《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生涯和规划》三门课程的基本知识(三门课程的教材均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答卷采取书写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
2.面试:满分值为20分。通过提问的形式,考核考生所报考专业的职业素养。
3.技能测试:满分值为100分。考核考生所报专业基本技能的操作。
凡获得全国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含)以上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以免考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算。
(二)考试日期、时间和地点
单招考试于5月16、17日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举行。考生需在5月15日持二代身份证到报考学校领取准考证。
2011年海南省高职院校单招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 期
5月16日
5月17日
时 间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2:30—18:00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2:30—18:00
科 目
综合素质测试
面 试
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

 

 

 

 

 

(三)试题的命制

各科目试题的命制依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相关保密规定,按照秘密级的命题管理办法由两所学校联合命制。
六、招生计划
今年两所学校的单独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定并已下达,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安排10个专业、计划招生200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安排3个专业、计划招生150人。在招生过程中,各校的专业计划数可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未能完成的计划可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完成。
2011年海南省高职院校单招计划及专业
招生
学校
专业
代码
招生专业
学制
计划数
学费/年
备注
海南
职业
技术
学院
 
01
旅游管理
3
20
6600
国家示范性专业
02
酒店管理
3
20
6600
特色专业
03
汽车运用技术
3
20
6600
国家示范性专业
04
计算机应用技术
3
20
6600
特色专业
05
畜牧
3
20
5000
国家示范性
06
园艺技术
3
20
5500
国家示范性
07
营销与策划
3
20
6600
特色专业
08
会计
3
20
6600
特色专业
09
工商企业管理
3
20
6600
特色专业
10
工程造价
3
20
6600
特色专业
海南
经贸
职业
学院
11
酒店管理
3
50
5700
特色专业
12
会计
3
50
5700
特色专业
13
计算机网络技术
3
50
5700
国家示范性专业

 

 

 

 

 

 

 

 

 

以上招生专业中,02与11专业相同、08与12专业相同,04与13专业相近,这3个专业两校可以调剂录取,其它专业不能调剂录取。

七、评卷和计分办法
笔试部分的评卷采取人工分题评阅的方式。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采取每个专业不少于5个评委现场亮分的方式,考试成绩通过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后相加取平均分的办法计算。
考生的录取总分为笔试成绩的80%、面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和照顾加分之和。
八、成绩公布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号码登录报考学校的网站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具体时间由招生学校在其网站公告。
九、有关照顾加分的规定
(一)获全国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含)以上的考生,可在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参加录取。
(二)获全国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或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在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5分参加录取。
(三)获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考生,可在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参加录取。
十、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的原则,自行确定录取标准、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录取工作需于5月下旬进行,5月25日前将录取数据上报海南省考试局。录取结果由海南省考试局和各招生学校在其网站分别公布,供考生查询。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今年的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
十一、招生管理
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单独招生试点改革工作,是招生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学校要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要求,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海南省考试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保管、转运等安全保密工作,严格考务和考场纪律的管理,确保笔试、面试、技能测试工作的科学有序和良好考风。在招生过程中,要坚持“集体议事、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招生过程中任何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维护单独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开展“阳光招生”,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规定、计划、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主动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媒体、考生、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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